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的工作,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3〕19号)的文件要求,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申请说明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要求
(一)2016年及其以后毕业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并连续不间断工作或创业满3年。
(二)工作地点需要符合琼财教规〔2023〕19号文件附9中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海南省的原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其他市县民族乡镇地区、三沙市所辖地区和其他艰苦边远地区。
1.原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五指山市、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等10个市县。
2.其他市县民族乡镇地区包括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记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屯昌县南坤镇,陵水黎族自治县的民族乡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三亚市的少数民族聚居地(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3.三沙市所辖的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
4.其他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海南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艰苦边远地区。
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1.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三)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上限4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上限5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海南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1份。
2.连续3年工资流水收入证明1份(银行流水仅打印收入明细,时间从毕业当年算起)。
3.连续3年社保缴纳记录(海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及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基数清单,时间从毕业当年算起)。
4.毕业证复印件1份。
5.本人收款银行卡复印件1份,注意:银行卡复印件上需注明开户行和行联号。
6.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或单位录用证明)复印件1份。注意:如果合同中没有体现具体工作地点,申请人需要附上工作地点证明。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派驻至县人民政府驻地之外的边远地区乡镇单位工作的,需提交原单位派出工作情况说明。
申请创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创业满3年(含在孵化机构中创业的时间),需要提供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农村电子商务)的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并提供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
三、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思源学堂A203办公室),由学校统一收集后报送省里审核。
联系老师:厉老师
联系电话:0898-66263360